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33号 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马如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凯钟,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佳,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欧硕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梧桐村4幢。
法定代表人:周中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欧硕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月2日,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74元,由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镭速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