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43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218号-2。
法定代表人:郑彬。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周中楠诉被告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周中楠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威海九珍果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中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周中楠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