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5号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卡姆登杜邦高速公路南2140号。
法定代表人:布鲁克斯·博彻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