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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5号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卡姆登杜邦高速公路南2140号。

法定代表人:布鲁克斯·博彻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超威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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