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03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商汇电子市场普及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6A6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C。
经营者:邱庆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商汇电子市场普及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