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刑初6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岛市城阳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二部刑诉[2019]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加工带有“MCM”、“BURBERRY”、“LOUISVUITTON”标识的箱包对外销售。
2019年8月28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公安人员在刘某某位于即墨区XX镇XX村加工厂内将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带有“MCM”标识的箱包869个、“BURBERRY”标识的箱包28个、“LOUISVUITTON”标识的箱包166个。
经鉴定及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刘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判前社会调查,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结论为刘某某对所居住社区无较大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骏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