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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64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86429号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白家楼甲1号北京红庄国际文化保税创新园区D-4-6(1-3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南路236-238号。

经营者:俞嘉玮。

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伍零贰公司)与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以下简称潮童社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壹伍零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到庭参加诉讼。

潮童社摄影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壹伍零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潮童社摄影店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2.判令潮童社摄影店在《人民法院报》上不少于三十日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潮童社摄影店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4.判令潮童社摄影店赔偿我公司合理支出1万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提供高端时尚儿童摄影服务。

经核准,我公司享有第10959977号“潮童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

2018年,我公司发现潮童社摄影店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其摄影服务的微信公众号中多处使用了“潮童社”商标,不仅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带来了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潮童社摄影店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7日,壹伍零贰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0959977号“潮童社”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原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摄影、微缩摄影、摄影报道、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录像剪辑、培训、书籍出版(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INKIDS潮童社”新浪微博账号系壹伍零贰公司经营,该微博简介“1502摄影机构旗下儿童摄影品牌,北京最潮最IN最具品质的高端时尚儿童摄影”,粉丝数量为78904,微博中有关于其店内主题风格样片的展示。

“湖州HelloBaby潮童摄儿童摄影”微信公众号显示账号主体为“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该主体于2018年9月4日完成微信认证。

公众号头像为“HelloBaby潮童社”字样,进入该公众号,显示“亲终于等到你,欢迎光临潮童社儿童摄影……”,点击“联系我们”,查看“本店地址”显示“湖州市劳动南路236-238”。

浏览公众号内发布的文章,文章内发布了多张摄影照片,照片中均标注“潮童社”字样,文章底部显示“联系我们:电话:187****5589,QQ:×××****,地址:湖州市劳动南路236-238,邮箱:×××****@qq.com”,并标注“潮童社”字样以及包含该字样的二维码。

2018年12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上述内容的浏览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7月7日,“1818黄金眼”新浪微博发布了一则新闻报道,内容涉及“湖州潮童社摄影店的毕业照不如手机拍的好……”,该报道通过采访消费者反映湖州市一家门店为“HelloBaby潮童社儿童摄影”的摄影店拍摄的儿童照片存在质量较差、效果不好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负面评价。

另,壹伍零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9000元,但均未提交相应票据。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注册证,壹伍零贰公司经核准取得了涉案第10959977号“潮童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壹伍零贰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湖州HelloBaby潮童摄儿童摄影”微信公众号系潮童社摄影店经营,该摄影店为推广宣传其提供的摄影服务在上述公众号的头像、照片展示以及文章中大量使用了“潮童社”标识,该种使用方式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潮童社摄影店在摄影等服务上使用了“潮童社”商标,与壹伍零贰公司核定在“摄影”等服务上的涉案权利商标“潮童社”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属于侵犯壹伍零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潮童社摄影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壹伍零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潮童社摄影店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潮童社摄影店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因潮童社摄影店擅自使用“潮童社”商标,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反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但其承担该项法律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其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相适应。

至于壹伍零贰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壹伍零贰公司未提交相应票据,但考虑到本案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以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事实,本院对壹伍零贰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予以酌情确定。

潮童社摄影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声明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需连续登载十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负担);

三、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四、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0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北京壹伍零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吴兴潮童社儿童摄影店负担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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