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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聪、李细修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521刑初628号
案件名称李云聪、李细修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云聪;李细修;陈培情;谢文康;吴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陈洋平;彭治华;梁恩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521刑初6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云聪,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细修,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红,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培情,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昭,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文康,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英,女,1981年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秋媚,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培军,男,1980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2019年7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理卓,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颖,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亚平,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柳惠,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洋平,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治华,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益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恩来,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典,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2019)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细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及辩护人柳惠、邹典、罗昭、朱颖、曾秋媚、王永红、王清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李云聪在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人李云聪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进成品槟榔果子及假冒的“口味王”槟榔包装袋,雇人加工的打包,生产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给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陈洋平、彭治华及孙理萍(在逃)等人。

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云聪生产并销售假冒的“口味王”槟榔共计约200万元。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云聪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槟榔加工作坊转手给被告人李细修,由被告人李细修生产加工假冒的“口味王”槟榔。

被告人李云聪则一边在贵州遵义代理“叨嘴巴”及“松子”槟榔,一边从被告人李细修手中低价进购假冒的“口味王”并继续销售给其原来的下线经销商。

被告人李细修生产假冒的“口味王”槟榔50余万元,主要由被告人李云聪销售给下线经销商,部分由其弟李细东经手销售给被告人梁恩来。

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梁恩来、陈洋平、彭治华明知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生产、销售的是假冒“口味王”注册商标的槟榔而低价从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处进购并加价售出牟利。

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50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牟利。

被告人**英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0余万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牟利。

被告人段培军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8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牟利。

被告人孙理卓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9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牟利。

被告人陈亚平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11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牟利。

被告人陈洋平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牟利。

被告人彭治华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牟利。

被告人梁恩来从李细东处购得被告人李细修生产的假冒“口味王”槟榔4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被告人李云聪在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人李云聪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进成品槟榔果子及假冒的“口味王”槟榔包装袋,雇人加工打包,生产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给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陈洋平、彭治华及孙理萍(在逃)等人。

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云聪生产并销售假冒的“口味王”槟榔共计约200万元。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云聪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槟榔加工作坊转手给被告人李细修,由被告人李细修生产加工假冒的“口味王”槟榔。

被告人李云聪则一边在贵州遵义代理“叨嘴巴”及“松子”槟榔,一边从被告人李细修手中低价进购假冒的“口味王”并继续销售给其原来的下线经销商。

被告人李细修生产假冒的“口味王”槟榔50万余元,主要由被告人李云聪销售给下线经销商,部分由其弟李细东经手销售给被告人梁恩来。

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梁恩来、陈洋平、彭治华明知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生产、销售的是假冒“口味王”注册商标的槟榔而低价从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处进购并加价售出牟利。

被告人李云聪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非法获利20万元,销售从被告人李细修处进购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非法获利2万元,共计非法获利22万元。

被人李细修生产、销售假冒“口味王”槟榔共计非法获利52062元。

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50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共计非法获利5万元。

被告人**英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0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非法获利9万元。

被告人段培军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8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0万元。

被告人孙理卓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9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1331元。

被告人陈亚平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11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共计非法获利4万元。

被告人陈洋平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共计非法获利3万元。

被告人彭治华从被告人李云聪处共进购价值6万余元的假冒“口味王”槟榔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万元。

被告人梁恩来从李细东处购得被告人李细修生产的假冒“口味王”槟榔4万余元,销售后共计非法获利1万元。

另查明,经邵东县斫曹乡檀树村村民委员会、邵东县公安局斫曹派出所、邵东县司法局斫曹司法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文康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所在村委愿意对其帮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及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1、黄某、刘某1、朱某、吕某、张某1、李某、吴某1、吴某2、林某1、彭某、阳某、唐某、段某、刘某2、马某、蒋某、林某2、谢某2、梁某、王某1、桂某1、桂某2、孙某、胡某、于某、王某2、张某2、陈某、林某3、谢某3、付某、黎某、洪某、赵某、侯某、王某3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售统计表,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维权相关材料,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维权材料,段培军快递单,刘雄清物流托运清单,段培军淘宝交易信息,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截图,银行转账交易记录,陈洋平三面照,指纹卡,在逃人员信息单,临时羁押证明,段培军病情说明及病历资料,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云聪、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李云聪、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云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细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云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罚并罚。

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被告人陈培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文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文康系主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李云聪、李细修、陈培情、谢文康、**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均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谢文康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邵东县斫曹乡檀树村村民委员会、邵东县公安局斫曹派出所、邵东县司法局斫曹司法所出具的证明,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文康适用缓刑。

综上,对被告人李云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对被告人李细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对被告人陈培情、谢文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对被告人**英、段培军、孙理卓、陈亚平、彭治华、陈洋平、梁恩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对被告人陈培情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对被告人谢文康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李细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零六十二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陈培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段培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六、被告人谢文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七、被告人陈亚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八、被告人陈洋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九、被告人彭治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十、被告人孙理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罚金已缴清。

)十一、被告人梁恩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罚金已缴清。

)十二、对被告人李云聪违法所得22万元、李细修违法所得52,062元、陈培情和谢文康违法所得5万元、**英违法所得9万元、段培军违法所得10万元、孙理卓违法所得11,331元、陈亚平违法所得4万元、彭治华违法所得1万元、陈洋平违法所得3万元、梁恩来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卫华人民陪审员  李雪军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小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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