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45号原告:大连如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57号4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于陶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武,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帧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如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一帧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如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一帧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连如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如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大连如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