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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泽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泽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姚泽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泽涛,男,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泽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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