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4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清洋中宇卫浴店,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经营者:王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清洋中宇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