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0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9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家春,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麻辣小郡肝串串香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中路488号1层。
经营者:李广。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麻辣小郡肝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