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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与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18482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与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848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西二街8号之一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9,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罗海珍,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工业区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Y。

法定代表人:刘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汝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诉被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汝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32965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停止在“Baidu百度”关键词搜索推广中使用“银江机械”为网站推广的关键词;

删除网站链接中含有的“银江机械”文字。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1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3296502号“银江机械”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冲床(工业用机器);

穿孔机;

穿孔机冲头;

锤(机器部件);

动力锤;

冷冲模;

液压机;

印模冲压机;

自动镦锻机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百度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推广中使用与原告以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银江机械”作为其网页链接绑定的关键词,经查明被告百度链接的网站是为宣传其生产、销售的穿孔机为内容的网站,其行为属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自己产品作广告宣传的用途,足以使公众误认被告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此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严重侵害,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银江机械”作为百度广告链接的关键词并依法赔偿侵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判。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罗海珍身份证。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经营状态、经营范围等信息;

商标注册证、商标信息查询表。

证明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为原告及商标的注册日期、有效期、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公证书、公证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收集被告侵权的证据,委托公证处对百度关键词搜索过程及被告网站的浏览经过等事实实施公证证据保存,经公证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银江机械”作为百度广告关键词设定在其网站的百度广告链接中,故意混淆商品的来源,使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此行为已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1281元。

被告答辩称:一、百度搜索结果中出现标有“银江机械”语句的链接是员工擅自建立,该链接的建立并非是被告意思。

二、被告不构成对原告“银江机械”商标的侵权。

1.被告没有将“银江机械”使用于被告的网站的宣传和销售的产品上,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2.被告的推广链接显示了“银江机械”语句的行为,没有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3.被告的推广链接中出现“银江机械”语句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银江机械”商标专用权的动机和意思。

四、即使“银江机械”的语句显示在被告的推广链接中,但并未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

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创建及删除标有“银江机械”语句的链接的后台数据。

证明被告创建的标有“银江机械”语句链接的时间较短,对原告并没有造成影响;

3.被告荣获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质量技术先进单位”、“诚信单位”等证书。

证明被告在冲孔、模具研发行业内为“龙头”企业,在行业内和行业外均有较好的声誉和口碑,没有需要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动机和理由。

对于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在下面再作综合评述。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06年5月26日成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橡胶制品、轴承、五金、陶机配件及配套电器产品零售。

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7类注册了第13296502号“银江机械”商标,核定使用于印模冲压机、穿孔机冲头、穿孔机、冲床(工业用机器)、液压机、冷冲模、自动镦锻机等,有效期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成立,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机械设备、机械配件、五金模具、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模具配件。

2019年6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下,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360浏览器,百度搜索“银江机械”,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银江机械明州机械专业生产建筑……”,点击“产品中心”,里面有机械产品介绍,点击“联系明州”,显示有“公司名: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二龙工业区”以及电话、邮箱、QQ、微信号等信息,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佛岭南第4400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7类注册了第13296502号“银江机械”商标,并在有效期内,其商标权应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本案被告将原告的“银江机械”商标设置于其网站链接标题中,属于将原告的“银江机械”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其他损害的,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在庭审中当庭展示已停止侵害行为,即停止在“Baidu百度”关键词搜索推广中使用“银江机械”为网站推广的关键词以及删除网站链接标题中含有的“银江机械”文字,因此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期间、侵权后果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海峤力机电贸易商行负担1000元,由被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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