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2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足赛登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杏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云飞。
被告:韦飞,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鞋业批发市场A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足赛登鞋业有限公司、韦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