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958号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号。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蓓,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鲍师傅糕点双庆路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附141号。
经营者:李川。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鲍师傅糕点双庆路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鲍师傅糕点双庆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