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22号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尤鱼岗侧。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崇阳赵彬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长城路32-38号。
经营者:赵彬。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崇阳赵彬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州市崇阳赵彬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