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汝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二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皮市街213号。
经营者:虞秋兰,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8层2-5-9B室。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思,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以下简称大小白零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亿达公司、大小白零食店以已与字节跳动公司、微播视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亿达公司、大小白零食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周口市亿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62.5元,姑苏区大小白零食店负担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