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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嘉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66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嘉财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嘉财食品店;程舍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嘉财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小学综合楼一楼。

被执行人:程舍达,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长沙市天心区嘉财食品店经营者。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8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息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从2018年10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9元,以上合计1140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嘉财食品店、程舍达的银行账户存款114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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