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010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拓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京路小区1幢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拓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月8日,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