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5号原告:黄俊勋,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瑶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效芹。
原告黄俊勋诉被告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黄俊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俊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