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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宗志祥塑料百货批发部、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00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宗志祥塑料百货批发部、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宗志祥塑料百货批发部;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00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宗志祥塑料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西路。

经营者:宗志祥。

被告: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古山大道206号第五幢。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淳县漆桥镇双牌石宗志祥塑料百货批发部、永康市炜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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