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83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4247336N。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蒋母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4XR6F。
法定代表人:何军辉。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美派电子厂赔偿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