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66号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55房。
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福,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田硕真功夫烤鱼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花园北5688-20号。
经营者:田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阳,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义,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与被告经营者田蕾是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田硕真功夫烤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