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97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坤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76153384E。
投资人:曹永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显军,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坤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