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049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中鲁加油站。
住所地。
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张坊村西iv> 经营者:刘绍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汝珍(特别授权),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梁山县中鲁加油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