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97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政府机关职工集资综合楼1幢1-16,注册号500381600617255。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