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1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强,男,汉族,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系原潍城区豪德兴伟五金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