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6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博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蓝博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博天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宏联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已经蓝博天翔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二审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均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