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45号之一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清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ZL**************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立即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名称为“射频功率放大器及其封装方法”、专利号为ZL**************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调查、比对后发现,被告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的多个型号的功率放大器产品使用了原告的上述技术方案。
其中,型号为S5643的功率放大器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ZL**************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特提起诉讼。
经查明,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射频功率放大器及其封装方法”、专利号为ZL**************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2月18日。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2019年10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255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故本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基于涉案专利权的起诉。
如该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撤销,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给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