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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瑜与中山市古镇欣旺协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821号
案件名称陈瑜与中山市古镇欣旺协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瑜;中山市古镇欣旺协照明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21号原告:陈瑜,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利,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欣旺协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庆丰LED商贸广场4栋44号之2。

经营者:林朴,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瑜诉中山市古镇欣旺协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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