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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4知民初150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新长江建材大市场**01/02/**一社会信用代码:×××790。

经营者:陈进虎。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有、汪义胜,被告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陈进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842980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了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和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商标注册。

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位第19类,包括:混凝土;

建筑灰浆;

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

防水卷材;

建筑用石粉;

修路用粘合材料;

沥青;

非金属建筑材料;

建筑用非金属外表面(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

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

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

原告为打造德高品牌和产品,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使得原告生产、销售的德高瓷砖胶系列产品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

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十大国际品牌”“十大最具有影响力品牌”“绿色技术产品”等数十项荣誉。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精装德高瓷砖胶II型(超强力)”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注册商标证极为近似的商标,且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瓷砖胶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及混淆。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损害了原告的商誉。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且也不是当德高品牌在卖,是人家放在我店里卖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了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和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商标注册,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位第19类,包括:混凝土;

建筑灰浆;

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

防水卷材;

建筑用石粉;

修路用粘合材料;

沥青;

非金属建筑材料;

建筑用非金属外表面(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

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原告为打造品牌,投入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使其生产、销售的德高瓷砖胶系列产品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

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防水材料十大品牌”“绿色技术产品”等荣誉。

2019年8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8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才有、汪义胜来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新长江建材大市场D03栋01、02、03号招牌显示为“积加瓷砖”商铺,汪义胜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铺购买了“精装德高”强力瓷砖胶一袋,并以微信的方式支付人民币28元,取得了收据和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将上述购买的商品、收据、名片一并进行封装及贴封,并在保全过程中进行了拍照。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2205号公证书。

庭审时当庭对(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2205号公证书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内有“精装德高瓷砖胶II型(超强力)”一包,包装袋上多处印有“精装德高”“JINGZHUANGDEGAO”等字样,以及与原告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相近的图形。

原告主张上述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厂家生产。

本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和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第10842980号注册商标及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泥瓦匠人物图形与原告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相近似,侵权商品使用的文字“精装德高”与原告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相比,原告组合商标的文字“德高”是其主要识别部分,而且“德高”系英文“Davco”的音译,属于臆造词;

而被控侵权标识“精装德高”中的“精装”系用于修饰“德高”,主要识别部分亦为“德高”二字;

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德高”完全相同,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近似。

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10842980号图形商标和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和实际销售数量、赔偿能力及2019年10月份原告同时在本院提起了多起同类侵害商标权系列案件的诉讼,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0842980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浔阳区名帝家园建材经营部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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