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15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乐政,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响华,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乐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乐政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乐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六二大街二巷7-1号手袋加工厂,生产假冒“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
至2019年4月24日,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成品475个,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切片980片。
经价格认定,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成品475个,价值2307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乐政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生产假冒“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为230725元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乐政六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乐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乐政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涉案产品未实际销售,请求酌情考虑涉案商品的价值,判处被告人黄乐政六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乐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且被告人黄乐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乐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