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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85065号
案件名称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85065号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鉴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俞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邑公司)与被告杭州都可生物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可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馥邑公司诉称,其为第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XXXXXX号“”商标,第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的被许可人。

被告都可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注册认证了“都可饮品官博”账户,在企业名称、微博账户名和微博中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主要标识,足以产生混淆,侵犯原告商标权。

同时该微博账户发布加盟原告品牌连锁店的虚假宣传内容,但实际从事其他品牌的连锁经营及授权加盟,以原告品牌知名度欺骗诱导其他经营者加盟。

被告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的登记方和实际运营方,其为被告都可公司侵权账户进行认证,增强公众对侵权账户的信赖,增加了竞争优势,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导致侵权影响扩大,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犯“”、“”、“”系列商标专用权行为;

2、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都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都可”字样,并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中的“都可”字样;

4、被告都可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连续一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300,000元。

被告微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1、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不存在被告住所地不明的情况,应依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

2、依据侵权行为地判断,本案为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即海淀区。

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微梦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案件,故被侵权人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

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侵权行为地属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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