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小戏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碧云路**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EWNH7M。
法定代表人:方桂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芒果小戏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金鹰影视文化城浏阳河大桥东、马栏山)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7RNA33。
法定代表人:姚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金华小戏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芒果小戏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小戏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小戏骨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