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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云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576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云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云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76号之一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惠,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云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F621。

法定代表人:崇龙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云标公司)与被告无锡云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云标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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