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76号之一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惠,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云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F621。
法定代表人:崇龙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云标公司)与被告无锡云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江苏云标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江苏云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