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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古力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306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古力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古力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1306号 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840070226。

法定代表人:冯全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古力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槐川村下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7GLT7M。

法定代表人:陈炯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古力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力奇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三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和被告古力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郭萍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古力奇公司立即停止对三环公司享有的第137495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古力奇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古力奇公司赔偿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0元;

4.判令古力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三环公司是一家从事铁锅、勺子等厨具用品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名下拥有“臻三环”“同盛永”等知名手打铁锅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13749550号注册商标“臻三环”是三环公司的知名商标。

三环公司发现古力奇公司未经许可,谎称自己销售的铁锅为三环公司的臻三环品牌,销售侵犯三环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并且使用三环公司天猫店铺的页面详情进行宣传,主观态度恶劣,销售数量巨大,侵犯了三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古力奇公司辩称,1.古力奇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三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古力奇公司销售的产品是来自三环公司的产品,三环公司就本案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已用尽,古力奇公司的行为系对三环公司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2.古力奇公司对商品的介绍并不存在引人误解的情形,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即使构成侵权,三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三环公司提交的证据: 第二组证据:(2019)鲁青岛李沧证民字第437号公证书。

古力奇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关联性如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述。

第五组证据:维权费用票据。

其中,关于诉讼费、差旅费发票三环公司未提交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关于古力奇公司提交的证据: 证据1.(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9103号公证书。

三环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关联性如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4日,三环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臻三环”商标,注册号为第1374955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铁锅;

烹饪锅;

盆(容器);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

烹饪用金属扦;

锅盖;

烤盘(烹饪用具);

面包箱;

食物保温容器”,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2019年3月7日,三环公司向青岛市李沧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3月13日,公证人员和三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建国来到李沧区永年路20号青岛市市民公共服务中心负一层丰巢快递柜,取出一件密封包裹(快递单号为9894967135964),将该包裹拆封并使用手机对包裹内的全部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由崔建国保管。

此后,崔建国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崔建国本人的手机(手机号为183××××0190)登陆“拼多多”手机APP,对展示商品的相关页面进行手机拷屏。

青岛市李沧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过程,并于2019年4月1日出具(2019)鲁青岛李沧证民字第437号公证书。

2019年8月29日,古力奇公司向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古力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天猫”网站,登陆名称为“tb806047282”的账户,对日期为2019年3月7日、编号为280596815816099102的订单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企业资质等进行展示并截屏保存。

泉州市海峡公证处见证了上述过程,并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9103号公证书。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上述订单的卖家为“臻三环旗舰店”,真实姓名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收货方信息为“崔先生,183××××0190,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0号市民公共服务大厅”,物流公司为“邮政快递包裹”,运单号为“9894967135964”。

根据天猫平台披露的经营者信息,名称为“臻三环旗舰店”的天猫网店系由三环公司经营。

经拆封查验,公证封存的涉案产品为铁锅一个,内附产品宣传图册,图册中使用了“臻三环”标识。

该产品由中国邮政投递,运单号为9894967135964,收件人信息为“崔先生,183××××0190,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0号市民公共服务大厅”,寄件人信息为“臻三环旗舰店,130××××6737,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龙山镇民营工业园”,该投递单下方亦载明“tb806047282”的编号。

庭审中,三环公司明确其主张古力奇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使用“臻三环”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公证封存的邮政包裹投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寄件人、运单号等相关信息与古力奇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80596815816099102的订单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等可以互相对应,由此可见,三环公司经由其委托代理人崔建国向古力奇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系来源于三环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臻三环旗舰店”。

也就是说,古力奇公司转售的涉案产品系由三环公司制造并销售。

由于古力奇公司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涉案产品系来源于三环公司,故古力奇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的过程中使用“臻三环”标识进行宣传,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古力奇公司在转售三环公司所制造、销售的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三环公司的相关网页材料进行宣传,并未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构成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就现有证据分析,三环公司主张古力奇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并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玮鹏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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