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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上友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32431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上友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上友便利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43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金贤,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靖灏,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金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靖灏到庭参加诉讼。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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