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43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金贤,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靖灏,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金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靖灏到庭参加诉讼。
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