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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5246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524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重庆路日月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明建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需向被告汇鑫公司公告送达副本材料,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汇鑫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被告汇鑫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爱亦锐公司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以及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BOLON(第3192360号)、暴龙(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汇鑫公司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汇鑫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汇鑫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案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爱亦锐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爱亦锐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被告汇鑫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爱亦锐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爱亦锐公司、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况 商标权利人:雅瑞公司;

商标1:第3186667号“暴龙”;

注册类别:第9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太阳镜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商标2:第3192360号“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爱亦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一份,授予爱亦锐公司使用第3192360、3186667号等商标的权利,允许其在本协议期限内在中国领域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上述商标;

授权同意爱亦锐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且有权单独获得经济赔偿,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同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声明爱亦锐公司对包括第3192360、3186667号等商标在内的商标授权前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并就维权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包括商标授权前和商标授权后的权益),对于爱亦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不再主张。

二、被控侵权状况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建华汇鑫,店铺名称:U[2200740022944],注册经营者: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2019新款暴龙太阳镜男女士开车偏光蛤蟆眼镜近视驾驶墨镜圆脸个性,2019年4月23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138元,累计评论93条,交易成功132笔,已售出217件,宝贝详情显示品牌:Bolon/暴龙,展示图片显示含“BOLON”标识。

2019年4月26日公证显示商品售价138元,已售258件。

淘宝公司确认上述链接已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太阳镜、眼镜袋、眼镜盒、小票、说明书等上面均印有“BOLON”标识,小票、说明书上面还印有“暴龙”标识。

三、其他事实 原告爱亦锐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支出购物费138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爱亦锐公司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涉案商品上面使用的“BOLON”、“暴龙”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前述标识与爱亦锐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商标,且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相同,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汇鑫公司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并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品牌介绍中使用与“暴龙”、“BOLON”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汇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爱亦锐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24000元。

鉴于爱亦锐公司已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4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37元,被告贵州汇鑫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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