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5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徽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旭昌物业有限公司夏良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内北边铺。
经营者:罗亮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徽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