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70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勤丹,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勤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