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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勤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7700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勤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宁勤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70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勤丹,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勤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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