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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栋与湖北楚京酒业有限公司、世外葡园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2157号
案件名称姜国栋与湖北楚京酒业有限公司、世外葡园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国栋;湖北楚京酒业有限公司;世外葡园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57号 原告:姜国栋,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湖北楚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屈场村。

法定代表人:许博颖。

被告:世外葡园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栋诉被告湖北楚京酒业有限公司、世外葡园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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