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57号 原告:姜国栋,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湖北楚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屈场村。
法定代表人:许博颖。
被告:世外葡园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栋诉被告湖北楚京酒业有限公司、世外葡园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