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7执670号 被执行人蔡国芳,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本院在执行蔡国芳假冒注册商标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国芳已承诺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本案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27刑初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