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4251号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六道8号金民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0。
法定代表人:王金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淘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