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54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告:城阳区星星谷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625号。
经营者:金旸陶。
被告: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4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大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星星谷百货经营部、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星星谷百货经营部、青岛中康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