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77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清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路181-183号万民一楼1F10。
法定代表人:谭晓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清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