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1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视伟眼镜店,经营者秦锦花,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XXX-XXX号(易买得超市A-37-1)。
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南桥店,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李瑞寒。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视伟眼镜店、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南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