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广客隆品牌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南路盛世商贸城B区翡翠广场1-3号。
经营者:代玉洲。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广客隆品牌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晖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