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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广、唐阿狼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执1552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朝广、唐阿狼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1552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朝广,男,1992年05月28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阿狼,男,1997年01月14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被执行人:梁文,男,1993年10月22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殿雄,男,1993年07月03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0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09月25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23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2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5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朝广、唐阿狼、梁文、张殿雄应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黔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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