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631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红杰,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占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