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鑫众联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莱翔路10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东区6座首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曾在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洁华,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座27-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上诉人佛山市鑫众联盟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佛山市鑫众联盟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佛山市鑫众联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书面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鑫众联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全部予以退回。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