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129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江县南江镇小红娱乐城,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32号C幢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6XFJM5W。
经营者:郭小红,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誉,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江县南江镇小红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江县南江镇小红娱乐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